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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2499号

李兆松与徐春太、李占来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兆松,徐春太,李占来,朱爱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2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兆松,男,1958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春太,男,1954年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审被告李占来,男,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审被告朱爱梅,女,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上诉人李兆松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潘民初字第00621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如旭

审 判 员  马寅珠

代理

审判员  刘定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