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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466号

李文刚与王怀忠、郭亚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文刚,王怀忠,郭亚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466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刚,男,1964年8月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王怀忠,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被执行人郭亚斌,又名郭二则,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文刚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怀忠、郭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王怀忠、郭亚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李文刚偿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80元,执行费26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高胜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志伟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年月日年月日事由:执行裁定书拟稿人:年月日发文(2016)陕0821执恢466号年月日封发申请执行人李文刚,男,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现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刘三梁村,身份证号码:612722196408174573.被执行人王怀忠,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现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孟家沟村。身份证号码:612722196812022811.被执行人郭亚斌,又名郭二则,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现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油库路一巷。身份证号码:612722197403025872.本院在执行李文刚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怀忠、郭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王怀忠、郭亚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李文刚偿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80元,执行费26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小平

审判员张华

审判员高胜强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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