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176号申请执行人于成,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孟凡彬,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于成申请执行孟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37200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连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