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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执155号

刘宪法与徐州嘉禾顺面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宪法,徐州嘉禾顺面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4执155号申请人刘宪法,个体户。被执行人徐州嘉禾顺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国道东侧县。负责人彭跃辉,该××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宪法与被执行人徐州嘉禾顺面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睢民初字第2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州嘉禾顺面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宪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睢民初字第2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雷

审 判 员  张尊敬

代理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薛皓文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6月20日评议地点:执行局会议室参加人:

审判长冯雷

审判员张尊敬

代理

审判员李欢记录人:薛皓文评议记录如下:张尊敬:刘宪法申请执行徐州嘉禾顺面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基本案情(略)。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虽然穷尽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但无法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行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如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李欢:同意承办人意见。冯雷:同意承办人意见。综合合议庭意见: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睢民初字第2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