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091号
申请人:曾玉敏,女,197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
申请人:钟继红,女,1982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申请人曾玉敏与申请人钟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曾玉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钟继红价值5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曾玉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继红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被告钟继红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曾玉敏与廖志斌共同所有的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赣州市赞贤路13号“华城·文远阁”××栋4#店面(赣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朱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