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8427号

辛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辛某某,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427号

原告:辛某某。

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辛某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照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洲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