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427号
原告:辛某某。
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辛某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照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洲洋 来源:
辛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427号
原告:辛某某。
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辛某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照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洲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