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字第04886号
原告:季碧华,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沈文龙,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郎文妹,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沈郎杰,男,199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梅爱英,女,194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季碧华诉被告沈文龙、郎文妹、沈郎杰、梅爱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季碧华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文龙、郎文妹、沈郎杰、梅爱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季碧华的撤诉申请,���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碧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6936元(已减半),由原告季碧华负担。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