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3953-3号

刘利斌与白能文、刘智雄、刘增年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利斌,刘智雄,高唤弟,刘增年,魏秀珍,白能文,刘秀连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953-3号申请执行人刘利斌,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智雄,男,196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唤弟,女,196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增年,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魏秀珍,女,196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能文,男,195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秀连,女,195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33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利斌与高唤弟、刘增年、魏秀珍、白能文、刘秀连、刘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白能文、刘增平、魏秀珍、刘智雄、高唤弟、刘秀连向申请人刘利斌偿还借款本金40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14��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8%计算),加倍支付迟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由被执行人白能文、刘增平、魏秀珍、刘智雄、高唤弟、刘秀连承担案件受理费196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3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双方当事人自愿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刘利斌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解除了已查封被执行人刘智雄所有的宝马越野车一辆、被执行人白能文所有的沃尔沃小轿车一辆、申请人刘利斌所有的丰田越野车一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文甫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马久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薛慧卿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6月20日评议地点:执行二庭参加人:

审判长刘文甫

审判员张华马久雄执行人员:马久雄记录人:

书记员薛慧卿评议案件:刘利斌与刘智雄、高唤第、刘增年、魏秀珍、白能文、刘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评议如下:刘文甫:先由执行人员汇报案件执行情况马久雄:简要汇报案情(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33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利斌与高唤弟、刘增年、魏秀珍、白能文、刘秀连、刘智雄民间借��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白能文、刘增平、魏秀珍、刘智雄、高唤弟、刘秀连向申请人刘利斌偿还借款本金40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14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8%计算),加倍支付迟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由被执行人白能文、刘增平、魏秀珍、刘智雄、高唤弟、刘秀连承担案件受理费196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3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双方当事人自愿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刘利斌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解除了已查封被执行人刘智雄所有的车牌为陕KNB5**号宝马越野车一辆、被执行人白能文所有的车牌为陕KR58**号沃尔沃小轿车一辆、申请人刘利斌所有的车牌为陕KS05**号丰田越野车一辆,我的意见是既然双方当事人自愿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根据法律��当终结本案的执行。张华: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刘文甫: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评议结果: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神执字第03953-2号申请执行人刘利斌,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经济适用房A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304091874。被执行人刘智雄,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麟州路和谐小区4排5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10125187X。被执行人高唤弟,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同上,系被执行人刘智雄之妻。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21207188X被执行人刘增年,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水龙路3排21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512290291被执行人魏秀珍,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现住同上,系被执行人刘增年之妻。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808120320。被执行人白能文,男,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现住神木县光明小区6号楼2单元7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5011121879。被执行人刘秀连,女,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现住同上,系被执行人白能文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33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利斌与高唤弟、刘增年、魏秀珍、白能文、刘秀连、刘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白能文、刘增平、魏秀珍、刘智雄、高唤弟、刘秀连向申请人刘利斌偿还借款本金40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14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8%计算),加倍支付迟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由被执行人白能文、刘增平、魏秀珍、刘智雄、高唤弟、刘秀连承担案件受理费196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3150元。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需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文甫

审判员张华

代理

审判员马久雄

二0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薛慧卿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1月9日评议地点:执行二庭参加人:

审判长刘文甫

审判员:张华马久雄执行员:马久雄记录人:薛慧卿评议案件:刘利斌与高唤弟、刘增年、魏秀珍、白能文、刘秀连、刘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评议如下:刘文甫: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发表意见。马久雄:简要汇报案情(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33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利斌与高唤弟、刘增年、魏秀珍、白能文、刘秀连、刘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白能文、刘增平、魏秀珍、刘智雄、高唤弟、刘秀连向申请人刘利斌偿还借款本金405万元及利息(利��从2014年5月14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8%计算),加倍支付迟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由被执行人白能文、刘增平、魏秀珍、刘智雄、高唤弟、刘秀连承担案件受理费196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3150元。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需中止执行。我的意见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同意中止本案执行。张华: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严格按执行程序进行,同意中止本案的执行。刘文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我同意中止本案的执行。评议结果:中止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