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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1267号

张瑞锋与张海廷、曾海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瑞锋,张海廷,曾海英,山东泰诺农化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张瑞锋,男。被执行人张海廷,男。被执行人曾海英,女。被执行人山东泰诺农化有限公司,地址:莘县,法定代表人张海廷,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瑞锋与张海廷、曾海英、山东泰诺农化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告知申请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2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木军

审判员  马鹏勇

审判员  白云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丁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