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503号申请执行人王美娜,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曹辉,男案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