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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503号

王美娜与曹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美娜,曹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503号申请执行人王美娜,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曹辉,男案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