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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9901号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秦祖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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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990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22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蒋智生,董事长。被执行人秦祖康,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关于北京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秦祖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0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秦祖康应偿还申请人北京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一万一千五百三十八元二角四分及利息、罚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秦祖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北京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秦祖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0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巍

审判员  周鹏

审判员  罗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焦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