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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恢143号

申请执行人黄守福与被执行人张志臣、德州航明运输有限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守福,张志臣,德州航明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恢143号

申请执行人:黄守福。

被执行人:张志臣。

被执行人:德州航明运输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德中民终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为377359.13元,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德中民终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中红

审判员  王树龙

审判员  胡新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会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