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恢143号
申请执行人:黄守福。
被执行人:张志臣。
被执行人:德州航明运输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德中民终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为377359.13元,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德中民终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中红
审判员 王树龙
审判员 胡新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会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