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79号申请执行人张光虎。被执行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19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36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丹萍
审判员 潘 涛
审判员 刘曙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相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