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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79号

张光虎与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光虎,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79号申请执行人张光虎。被执行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19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36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丹萍

审判员  潘 涛

审判员  刘曙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相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