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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157号

徐香珠与陈令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香珠,陈令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157号

原告:徐香珠。

被告:陈令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香珠与被告陈令岳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香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香珠负担。

审 判 员 牟宇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梁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