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157号
原告:徐香珠。
被告:陈令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香珠与被告陈令岳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香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香珠负担。
审 判 员 牟宇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梁益玲
徐香珠与陈令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157号
原告:徐香珠。
被告:陈令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香珠与被告陈令岳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香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香珠负担。
审 判 员 牟宇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梁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