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74号申请执行人宋玉君,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通天一林场。被执行人周方,男,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城西吉兴公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玉君与被执行人周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勃民商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给付,申请人无其他要求,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勃民商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