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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刘朋飞与被执行人张勇、李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朋飞,张勇,李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刘朋飞。

被执行人:张勇。

被执行人:李帅。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城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为36012.06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35522.06元,剩余本金49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本案以强制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以强制执行方式作结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中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会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