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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778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银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银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778号申请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男,住所地扎赉特旗。

法定代表人:冯有田被执行人白银山,男,49岁,蒙古族,农民,住所地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白银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白银山应支付申请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24275.0元,承担执行费264.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内2223执7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锦涛

审判员  敖宝泉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天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