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班黔,住弥勒市。被执行人赵勇,住弥勒市。班黔与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弥民二初字第964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赵勇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班黔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赵勇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弥勒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4执15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常树文
审判员 王建生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秦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