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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493号

袁洪敏申请执行攀枝花红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洪敏,攀枝花市红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袁洪敏,女,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红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边县红格镇。法定代表人成军,该公司总经理。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袁洪敏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500元。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红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饶朝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