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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2515号

王法等与王蓓蓓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王志安,王文秀,王法,王蓓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2515号原告王志安,男,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王文秀,女,195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王法,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广琦,女,1960年1月12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蓓蓓,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彭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安、王文秀、王法诉被告王蓓蓓共有纠纷一案后,被告王蓓蓓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朝阳区×街道×北里×楼×单元×室,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三原告称被告未在其户籍居住地,即西城区×北里×号实际居住,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朝阳区,故

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常 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