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孟宪斌,农民。被执行人李金莉,农民。被执行人张健,农民。被执行人王绪刚,农民。被执行人刘瑞荣,农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宪斌、李金莉、张健、王绪刚、刘瑞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