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第50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
负责人:阳珉,行长。
被执行人:王广财。
被执行人:叶秀梅。
被执行人:刘幼林。
被执行人:黄波。
被执行人:钟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依据威远县公证处(2015)威证字第4021号公证书,申请执行王广财、叶秀梅、刘幼林、黄波、钟琼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230505.34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广财、叶秀梅、刘幼林、黄波、钟琼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25万元财产;或扣留、提取其25万元应得收入。需要续行控制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控制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控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