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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于某某、郝某与被执行人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某某,于某某,郝某,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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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申请执行人郝某法定代理人杜某某。被执行人迟某某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于某某、郝某与被执行人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张丽艳

审判员  张兆成

审判员  余大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