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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467号

李开业与韩勇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开业,韩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467号申请执行人李开业被执行人韩勇本院在执行李开业与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勇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李开业申请执行的韩勇给付125550元,本案执行费1784元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彭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峰

审判员 周 瑶

审判员 刘永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文婷错误!不能识别的开关参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