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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298号

侯运峰招摇撞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298号罪犯侯运峰,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曾因非法持有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于2010年11月26日被获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7日作出(2014)获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侯运峰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7日至2016年11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27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侯运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6月19日晚10时许,侯运峰、孙同庆等人预谋后,由孙同庆驾驶一辆车牌号豫A×××××长安面包车,窜至获嘉县城南环路附近,着警察制服冒充人民警察上路查车罚款,被郭某某识破后,侯运峰等人驾车逃窜,被追至中和镇后寺村一死胡同内,弃车逃跑,孙同庆被抓获。9月12日投案。系共同犯罪、自首。罪犯侯运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下半年有一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为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运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侯运峰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祖一

审 判 员  楚绍京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