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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执891号

申请人郑充富与被执行人林才祥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充富,林才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891号申请执行人郑充富,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林才祥,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郑充富与被执行人林才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充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才祥所有的房产及其在建瓯市东峰镇箬溪电站的发电费均被另案查封冻结,待参与分配。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铿

代理

审判员  孙邱翔

代理

审判员  周俊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