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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执354号之二

张书芳与张淑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书芳,张淑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3执3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书芳。

被执行人:张淑美。关于张书芳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淑美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63.8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淑美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63.8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