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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155号

阙玉枝与谢学双、刘根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阙玉枝,谢学双,刘根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155号

申请人:阙玉枝,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

申请人:谢学双,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被

申请人:刘根玉,男,1946年12月2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申请执行人阙玉枝与被执行人谢学双、刘根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阙玉枝未提供被执行人谢学双、刘根玉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保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陈保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庞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