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2民特86号

抚顺兴隆宝通置业有限公司与沈阳锦天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抚顺兴隆宝通置业有限公司,沈阳锦天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特86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抚顺兴隆宝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城路(东段)11-1号楼4、5号门市。法定代表人佟恩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弘熙,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沈阳锦天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2-1号1-20-3室。法定代表人张丽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长鹏,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鹤鹏,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抚顺兴隆宝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宝通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9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兴隆宝通公司申请称:兴隆宝通公司与沈阳锦天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天鸿公司)签订了《抚顺兴隆摩尔世界项目售楼部精装修工程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369万元,兴隆宝通公司已付271万元,余款98万元未予支付的理由是:工程存在设计变更并且工程量明显减少,合同中约定锦天鸿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及工程量清单之后再进行工程结算,但截止目前锦天鸿公司仅提供了竣工图纸,其他材料均未提交,工程量亦未核定。本案仲裁裁决存在以下应予撤销情形:

一、锦天鸿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案的关键证据是锦天鸿公司承包的装饰工程是否存在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锦天鸿公司隐瞒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工程施工图纸,仅以竣工图纸要求支付工程款,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锦天鸿公司故意隐瞒竣工验收资料及工程量清单,严重影响公正裁决。兴隆宝通公司经多方沟通和查找,近期收集到了双方原先预定的施工图纸,根据该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进行比对,明显存在工程量减少问题,竣工图是在原施工图设计上进行了变更和修订后的图纸。双方已对原施工设计进行了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也应当相应地调整。仲裁庭遗漏了本案关键证据,新证据直接与本案结果相关,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

二、有新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理应撤销仲裁裁决。兴隆宝通公司找到了原施工图纸及原先约定的工程量等证据材料,该部分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理应予以撤销。

三、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兴隆宝通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员选任函告,但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仲裁员独任审理,明显存在程序错误。综上,兴隆宝通公司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锦天鸿公司答辩称:兴隆宝通公司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事由,兴隆宝通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成立,应予驳回。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系仲裁委员会审理国内仲裁案件所作裁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围绕当事人申请的理由,对兴隆宝通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进行审查。兴隆宝通公司在本院审理中述称锦天鸿公司隐瞒的证据系指《装修工程合同》附件6精装修图纸,并认可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持有合同书及附件,因兴隆宝通公司项目经理更换导致己方持有的附件6遗失。锦天鸿公司否认自己持有合同附件6。兴隆宝通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未能提交其持有的合同附件6,仲裁庭已基于合同约定、合同目的、合同履行及当事人举证情况对相应争议事项进行裁决,现兴隆宝通公司又以锦天鸿公司故意隐瞒该证据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兴隆宝通公司以其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提交新证据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兴隆宝通公司提出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兴隆宝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撤销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抚顺兴隆宝通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抚顺兴隆宝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珊

审判员 郭 菁

审判员 孙兆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