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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21号

谭维珍与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维珍,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21号申请执行人谭维珍。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周建波。申请执行人谭维珍与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人仲案字(2015)第32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谭维珍于2016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谭维珍案款共计7588元及相应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以(2016)川0112执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库,共计7套商业办公用房以及成洛大道车位予以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成都九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97%的股权和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房产管理局的房屋质量保证金682294.32元。以上查封的房产本案没有优先处置权,保证金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现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例涉及人数较多且本案无代表人,故经合议庭庭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7588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谭维珍7588元及相应利息。

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人仲裁案字(2015)第32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谭维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 强

审判员 吴皓常

审判员 杨 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