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平邑县。法定代表人徐启阶,理事长。被执行人胡美波,居民。被执行人谢国霞,居民。被执行人谢海贞,居民,现羁押于山东省鲁南监狱。被执行人胡金柱,居民。被执行人彭志涛,居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胡美波、谢国霞、谢海贞、胡金柱、彭志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