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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392号

付静、史高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静,史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392号申请执行人付静,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史高峰,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3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高峰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18的存款345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文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