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22民初377号
原告:林素丽,女,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372X。
被告:杨培晖,男,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5412。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素丽诉被告杨培晖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素丽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素丽负担。
审判员 廖炎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瑞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