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122民初377号

林素丽与杨培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22民初377号

原告:林素丽,女,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372X。

被告:杨培晖,男,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5412。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素丽诉被告杨培晖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素丽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素丽负担。

审判员  廖炎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瑞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