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行初字第329号原告王生晟,女,汉族,1984年出生,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高贻峻(系原告丈夫),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规划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贾玉良,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学风,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巧莲,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生晟诉被告济南市规划局、第三人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规划行政处理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王生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生晟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生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生晟负担。
审 判 长 刘 文
人民陪审员 王力平
人民陪审员 张荣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晓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