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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987号

梅河口市吉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益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梅河口市吉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益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987号

原告:梅河口市吉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李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英,嘉和俪园吉祥物业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益博,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原告梅河口市吉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益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吉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贵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