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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199号

石青峰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199号罪犯石青峰,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25日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以犯盗窃罪判处石青峰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荥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石青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盗窃罪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缓刑,与新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有期徒刑刑期自拘役刑期执行完毕后执行,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23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石青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6月份至7月间,石青峰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窜到郑州市惠济区、上街区、荥阳市等地,实施盗窃四起,盗窃18辆电动自行车、电瓶37箱等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54000余元。案发后,追回电动自行车16辆,电瓶30箱,其同案犯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元。该犯系累犯。罪犯石青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记功。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石青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石青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进

代理

审判员  刘喆

人民陪审员  张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