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495号
原告:苏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汪艳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瑞艳 来自
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495号
原告:苏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汪艳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瑞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