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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2495号

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495号

原告:苏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汪艳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瑞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