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611号原告王某,男。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
审判员 苏 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彦勃 微信公众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611号原告王某,男。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
审判员 苏 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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