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87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新环热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徐运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凤城。
法定代表人:王树志,总经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商初字第1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6036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刘文业执行员 许卫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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