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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恢349-1号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加丰、张崇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加丰,张崇玉,张朋,赵学臻,陈明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34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加丰。被执行人张崇玉。被执行人张朋。被执行人赵学臻。被执行人陈明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加丰、张崇玉、张朋、赵学臻、陈明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9)诸贾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执行员 徐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