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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2执406号

陈建国与管斌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建国,管斌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国,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管斌,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建国与被执行人管斌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廷彦

审判员  于文和

审判员  熊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