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国,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管斌,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建国与被执行人管斌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廷彦
审判员 于文和
审判员 熊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