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270号罪犯袁帅军,男,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3)禹刑初字第7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帅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17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袁帅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抢劫罪。2013年4月16日晚22时许,袁帅军、张启尧到禹州市东商贸,在转盘处发现行走的被害人郑某,二人预谋后,袁帅军在建设路等候,张启尧尾随被害人郑某至禹州市东商贸七号街中间段,乘郑某不备将其打到,后用匕首威胁郑某将其随身携带的手包强行抢走,所得赃款430元伙分挥霍。盗窃罪。2013年5月1日至5月5日期间,袁帅军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禹州市西仓街印心庵街、东商贸、药都商务宾馆门口、体育场等地,先后四次实施盗窃,盗窃电动车1辆、山地车3辆,价值6864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该犯系共同犯罪;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罪犯袁帅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记功。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帅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帅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进
代理
审判员 刘喆
人民陪审员 张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