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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恢72号

张在军与朱迎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在军,朱迎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张在军。被执行人朱迎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在军与被执行人朱迎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2)临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福

审判员  邓洪军

审判员  高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