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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637号

隗合满与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芦子水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隗合满,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芦子水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37号原告隗合满,男,1963年7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芦子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芦子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隗合满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芦子水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隗合满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芦子水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隗合满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英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