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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1770号

张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2民初177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兰某,农民。

原告张某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广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春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农历10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在肥东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1月29日生一女兰梅,现已成年。由于婚前双方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位于肥东县梁园镇付店村兰后组的楼房两下一上三间平房、砖瓦房一间平均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根据庭审调查及原告举证,并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综合认定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95年春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农历10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在肥东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1月29日生一女兰梅,现已成年。由于婚前双方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位于肥东县梁园镇付店村兰后组的楼房两下一上三间平房、砖瓦房一间平均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女,足见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系因原被告间缺乏沟通,不能正确处理和有效化解,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增进彼此间的了解,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广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