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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199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与霍光辉、秦金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霍光辉,秦金跃,杜文强,王瑞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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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9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振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关涛,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周胜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霍光辉,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秦金跃,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文强,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瑞琴,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与被告霍光辉、秦金跃、杜文强、王瑞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霍光辉、秦金跃、杜文强、王瑞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金根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杭红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