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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333号

丛培森与陈景平、周丽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丛培森,陈景平,周丽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丛培森,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前双岛村北街。被执行人陈景平,男,195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光明路。被执行人周丽秀,女,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光明路。申请执行人丛培森与被执行人陈景平、周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02民特8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丽秀名下、位于威海市环翠区东山路***室房产,因该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陈景平、周丽秀应给付的申请执行人欠款***元,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鲁1002民特8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