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冯有田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孙国威,男,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石可艳,女,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的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孙国威、石可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国威、石可艳应支付申请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48900.00元、案件受理费598.50元、执行费633.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21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秀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