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02刑初129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绰号“老五”,无业。因犯抢劫罪,2002年12月27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4月9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风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1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王某在抚州玉茗花园二期西七栋楼下遇到被告人徐某,徐某指责王某不地道,双方发生口角并互骂对方“年子”,后徐正孝用手和肘部将王某的头部、背部和腰部打伤。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5年4月9日,被告人徐某到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长岭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王某在抚州市玉茗花园小区二期西七栋楼下遇到被告人徐某,徐某指责王某不地道。之后二人在玉茗花园二期路口转弯处一麻将馆门口发生口角,并互骂对方“年子”。徐某被骂后一时气愤,遂用手和肘部将王某的头部、背部和腰部打伤。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因外伤致左侧第10、11、12肋骨骨折,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2015年4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某到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长岭派出所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王某于2015年4月7日达成刑事和解,徐某赔偿了王某医疗费21000元人民币,王某对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徐某因犯抢劫罪,2002年12月27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02年8月7日起至2007年8月6日止。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辨解证实:他因在2014年12月31日下午2时打伤王某来投案自首。2014年12月31日下午2时许,王某从居住地玉茗花园二期西7栋201室下楼至楼下遇到他时,他指着王某说王某不地道,王某未理睬他继续行走。在走时王某就一直骂他傻子,他警告王某不要骂他,但王某不听。当行至玉茗花园二期路转弯处一麻将馆门口时,他跟王某说“你再骂我我就打你”,王某还是骂他。他便恼羞成怒用手和肘部在王某的头部和背部打,之后他就离开了现场。他打王某时就他一人在场,吴某和其他人是在打架后从麻将馆内赶过来的,吴某没有参与此事。当时他只是一时气愤,觉得王某骂了他,所以他就用拳头和肘部打伤王某。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31日中午2时许,他从抚州市玉茗花园小区二期西7栋201室出来到楼下时遇到吴某和老伍,二人叫他停下,说他不地道,他就回应没有不地道,然后就避开二人往路口走。当走到二期路口吴某出租店铺门口时,吴某和老伍就叫他停下把事情说清楚,他就说:“我没有不地道”。老伍就说:“你还没有不地道,你个傻子”。他就还口骂对方说:“你傻子”。老伍就用拳头在他头部打,他想打老伍,吴某就站在旁边控制他的手,他就被老伍一直用拳头打头部,之后他就躬着身子蹲在地上,然后低着头,之后他感觉背部被老伍用肘部砸了好几下,然后他听到“跷嘴”过来说不要打了,然后从老伍和吴某合租的店铺里出来了很多人说不要打了,之后吴某和老伍就放开了他。他回到家后感觉身体严重不适,就到医院来拍CT,发现结果比较严重,所以他就报警了。他和吴某、老伍经常见面,吴某、老伍二人经常会在玉茗花园开赌场。他和二人没有纠纷矛盾,他不知道二人为什么打他。3、证人证言(1)何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1日下午2时许,他妻子在二期路口一麻将馆内打麻将,他就在一楼楼下等他老婆打完麻将,然后听到门口很吵,就跟着大伙一起出来看,然后看见老五与王某在打架。他看见老五用手勾住王某的脖子,然后两人都卷缩着身子,老五还压着王某。之后他们就叫老五停手,老五看人来劝架就放开王某并同时用拳头打了王某的背部几拳后才和王某分开,之后双方就没再发生打架。王某是被老伍打伤的,他是看见二人差不多结束时才发现二人打架的。吴某何时到现场他不知道,他知道在王某和老五分开有一段时间后,吴某到现场扶王某。吴某当时是否在现场他不知道,他没有注意看。(2)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1日下午2时许,他接到王某的电话说其在玉茗花园二期被人打伤了就赶了过来,看见王某用手扶着腰站在吴某店门口,老五站在旁边。他就猜想肯定是老五和王某打架了,他就上前劝王某算了,之后王某就到医院救治。当时吴某也在旁边劝王某去医院救治。(3)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1日下午14时许,她看见玉茗花园二期最顶端一期与二期交叉点的店门口站着老五,老五的对面走来王某。老五和王某在二期最顶端的店门口碰面后,双方就相互骂对方“年子”,骂着骂着双方就扭打起来。她站的较远没有看清双方是怎么打架的,王某是怎么被打伤的她不清楚,打架过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4、辨认笔录证实:(1)王某辨出徐某是打伤他的男子,外号老五。吴某是和老五到楼下找他麻烦并和“老五”致他受伤的人。(2)何某辨出吴某是扶王某的男子,徐某是打伤王某的男子,外号“老五”。(3)杨某辨出徐某是打伤王某的男子,外号“老五”。5、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出生于1982年2月10日,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4月9日上午9时许,徐某到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长岭派出所投案自首。(3)协议书和谅解书证实:2015年4月7日,王某与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徐某赔偿了王某医疗费21000元,王某当天对徐某表示谅解,要求不追究徐某的民、刑事责任。(4)(2002)临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02年8月7日起至2007年8月6日止。6、鉴定意见证实:被鉴定人王某因外伤致左侧第10、11、12肋骨骨折,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徐某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及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均负有责任,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经对其社会调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在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结合本案案情和量刑情节,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欣
人民陪审员 龚 敏
人民陪审员 丁丽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武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