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782号
申请执行人:俞国忠。
被执行人:童鑫钢。申请执行人俞国忠与被执行人童鑫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绍嵊三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俞国忠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合计78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童鑫钢目前下落不明,已对其进行布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目前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7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财江
审 判 员 何红兵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银烽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浙0683执782号申请执行人俞国忠与被执行人童鑫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童鑫钢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报告其财产状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童鑫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